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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0.3.2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八二六七五號函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係排除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期間及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舉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之規定,以加速災後重建,並未涉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有關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經一定比例人數之出席及同意之規定;惟為因應災後辦理重建之實際需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之內容在報核前如確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可視同為會員大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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