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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期限起算疑義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3.7.10台內營字第二四一四五○號函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惟其通盤檢討,辦理變更之作業,究應以何作業階段為認定基準乙案,准依 貴廳73.6.18七三建四字第一四九八五號函以:「指通盤檢討規劃草案提請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鄉鎮、縣轄市擬定計畫案)或辦理公開展覽之日(省、縣、市政府擬定計畫案)為準」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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