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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污水下道系統管線工程須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5.21營署環字第921210號函

一、查貴署八十七年七月八日修正令頒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工程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第一款第二、三、四目或處理廠之目標年服務人口在廿五萬人以上者應實施環境評估,因此依該條款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僅限於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工程部份,並未包含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工程部份。

二、經查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工程為一般性、經常性、短暫性之工程,且多配合道路工程施設或埋設於既有道路,目前其他管線工程如自來水管線、排水管涵等工程,亦均未納列上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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