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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業區供二廠以上設廠地區,其專用下水道設置之疑義案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3.26營署公字第○五九八四號函所附林正當建築師事務所函說明一,其所設計之工業廠房係於都市計畫內法人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工業用地區,惟有關該地區係何時開發?由何法人事業機構開發?是否已開發完成?另台北縣政府要求該事務所設專用下水道之理由為何?請再補述上開資料,俾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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