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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民住宅得否移轉予二人以上共同承受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8.25營署宅字第0940044375號函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對於承購轉售之國民住宅者,並無資格或人數之限制;惟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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