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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自建國宅貸款戶申請移轉所有權予配偶,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OOO擁有房屋,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權利人為福聖廟,得否視為無自有住宅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7.30營署宅字第0910046992號函依內政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略以:「...對於無自有住宅而擁有店舖或其他建築者,其所有之建物總面積(含公共設施)低於十二坪者,其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本案依所附資料,OOO擁有之建築物總面積雖大於十二坪,惟其用途為寺廟;且依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其為管理人而非權利人(權利人為福聖廟),故本案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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