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函轉高雄市國稅局建議申請輔助建購住宅貸款時,廢止應檢附「不動產證明書」之規定
內文
內政部72.6.30台內營字第一六六二七三號函按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申請人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查核之資料為準。請切實遵照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2.6.30台內營字第一六六二七三號函按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申請人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查核之資料為準。請切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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