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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園區台中基地開發,專用下水道主管機關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12.19營署工程字第號0920079274函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依前開規定,專用下水道應向所在處之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及書圖之審核、查驗等事項。貴園區污水收集範圍雖跨台中縣、市,惟處理設施及排放地點均位處台中縣轄區,考量對該縣環境之影響及為利該縣水污染管制及下水道系統之監督輔導,本案請向台中縣政府申請,當台中縣政府辦理審查、工程施工、完工查驗時,台中市轄基地範圍內部份,應會同台中市政府為之,審查完竣之書圖送台中市政府備考。至基地內各管轄區之事業涉及下水道法之處分時,則應依各自主管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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