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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所報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乙案,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7.3.24.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三二八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係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時機。同條第三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依前項意旨,工程受益費並無徵收期限之規定。準此,土地欠繳工程受益費者,仍請依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台八○○四○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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