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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道路,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先行施工

會議日期 70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0.11.13台內營字第四七六三四號函變更計畫路段之施工,仍應俟該變更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辦理,俾資適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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