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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時,應於何時補償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之權利價值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0.3.2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六九五號函查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現金補償,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業明定,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復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上開現金補償應於權利變換計畫表明之;而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程序,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並已明文。准此,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現金補償,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即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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