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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討論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案 由:建議統一規定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計畫案名,俾資簡明合理案。

說 明:

一、目前計畫案在檢討變更時之計畫書圖案名不一,往往將變更行為及以往作業情形納入案名造成混淆作業困擾,如變更暨擴大宜蘭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而對於計畫性質(如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則告闕如。

二、計畫書圖係作業執行都市計畫之依據,除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規定敘明為○○都市計畫(如宜蘭主要計畫書(圖);至於變更之內容係擴大、變更或第幾次通盤檢討,則宜於書圖案名外另予註記或於計畫書中敘明變更過程即可,以求計畫案名簡明合理。

決 議:都市計畫書案件之名稱以能表達變更內容為原則,由地方政府自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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