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簡政便民,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經其共有人各依其持分比例分攤,每人應納費額在新台幣壹佰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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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政便民,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經其共有人各依其持分比例分攤,每人應納費額在新台幣壹佰元以下者,得比照本部七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六六九八五八號函規定,准其免繳內政部80.3.18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三九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簡政便民,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經其共有人各依其持分比例分攤,每人應納費額在新台幣壹佰元以下者,得比照本部七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六六九八五八號函規定,准其免繳內政部80.3.18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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