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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住宅區可否興建輸氣減壓站及營業所使用

會議日期 76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76.1.7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二二號函按都市計畫住宅區係為維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案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興建營業所如純屬作為辦公室使用,於法自無不可。至於興建輸氣減壓站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住宅區以不得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為主,似有未合,自不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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