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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範圍及報廢管線或設施是否繼續課徵疑義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94.7.25台內營字第0940007307號函

一、按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為依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故課徵市區道路使用費之道路應符合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6條與規費法第8條之規定。

二、按市區道路使用費屬使用規費,以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道路空間為課徵標的,管線或設施雖已廢棄但未拆除者,仍有設置事實,應辦理課徵。至本案所稱「報廢」涉及前述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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