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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尚欠己公告徵收且逾繳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該欠費應向公告稽徵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抑或應由拍定人繳清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疑義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0.4.19台內營字第九○八三三一五號函

一、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於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時,其繳納義務人仍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所定之原所有權人,在未繳清前,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暨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自不應辦理移轉登記;未到期者,則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後辦理移轉登記。至買受人是否願意代繳納,仍屬其自行決定之事項,現行法並無強其辦理之依據。

二、本案工程受益費既已逾繳納期限,即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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