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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社區內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兩次招標無人投標時之調整底價,可否照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一次調整至成本以下訂定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75.7.17台內營字第四二○八七○號函按「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二十條明定;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兩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底價再行標售、標租。本案貴府得依上述規定衡酌鄰近民間售價、銷售狀況本於職權調整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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