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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端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陳請准予所有之大林新城國民住宅個案轉售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7.12營署宅字第0910043325號

一、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七四四號函釋,國民住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達二年以上,即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居住滿二年」之規定。

二、至於國宅若以繼承方式辦理產權移轉,按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三○二○○九號函略以:國民住宅之產權移轉原因為繼承或遺贈,均無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另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六九九七號函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居住滿二年」之期間,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設籍居住之時間。故關於台端所請,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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