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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都市計畫書未敘明作多目標使用之市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時,是否有該方案第六條第二項之適用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七一號函查「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為前揭方案第六點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市場用地既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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