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否依多目標使用方案公共設施類別擇為停車場作立體多目標使用,又如擬作二種公共設施之立體多目標使用,其面積、比例等應如何計算疑義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八四○六九一○號函

一、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得分別依首揭方案作多目標使用;否則即應以廣場使用為主,在不影響廣場之機能下兼作停車場使用。

二、依前開方案第十一點有關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前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得以兼作後者使用,而後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則難以兼作前者使用。準此,都市計畫廣場兼作停車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如都市計畫書圖未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應以廣場類別作多目標使用為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