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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禁建等事宜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0.3.2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六七七號函查「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業有明文;復查違反上開規定之處置、不依處置辦理之處罰,以及有關禁建之公告作業規定,同條第三項、同條例第五十八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並已有明文,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上開規定旨在避免更新地區劃定後,個別土地權利關係人搶建,影響後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是以所稱禁止改建、增建或新建,自包括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並報准施工之建築案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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