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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市76年楠梓8-8號、77年英義街及中原街等3項道路開闢工程是否開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94.7.21台內營字第0940007732號函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開徵」,至主辦工程機關因故未能於期間內完成開徵程序,本部91年5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06514號函,並不影響其徵收效力。又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本部90年6月21日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參照),惟如主辦工程機關未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期間內開徵,則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應以工程完工後一年之開徵期限屆至之翌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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