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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未登記國有土地是否適用抵繳工程受益費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2.11.19台內營字第○92○○9○158號函本案係因國有財產局申請抵繳工程受益費,由於該二筆土地在未登錄前,並無公地地價(公告現值)供採計入工程實際費用,亦無法予以撥用,產生是否仍可適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准予抵繳疑義。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撥用公地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然若需繳工程受益費時,則以撥用土地之地價抵繳同一工程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所抵繳之工程受益費並以公地地價名義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本案公地地價雖未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惟並未因此增加民眾負擔。是以,本案如係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之工程受益費,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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