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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南市大成國宅社區旁都市計畫道路、「公兒四」之地價及開發費用擬列國宅造價成本,由承購戶負擔,免由該府編列經費配合案

會議日期 82 年 0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2.2.9營署宅字第○一三二七號函按「政府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得由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規劃興建必要之公共設施」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所明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復規定「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省(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內配合興建。」本案大成國宅社區旁都市計畫道路、「公兒四」宜請再協調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規劃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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