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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私立康橋雙語中小學擬於「新店頂城新鎮山坡地整體開發建築計畫」內國民小學用地興建計畫相關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6.8.20營署綜字第0962913542號函

一、「新店頂城新鎮山坡地整體開發建築計畫」係77年7月1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前,由貴府於77年8月5日77北府工建字第205124號函准予開發建築之案件,並未送經本部審查,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案依貴府卷附76年3月4 日審查會第一次會議紀錄討論結果「24.學校開發方式將以提供土地由政府興辦為原則」,故貴府96年8月8日首揭函說明二:「...旨揭用地暫無學校之興建計畫,若上開學校用地本府無興闢學校之需要,可否由民間興闢之?」乙節,宜由貴府斟酌前開審查會議之原意,審酌行為時法令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至「若准由民間興闢,是否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變更開發計畫」乙節,按前揭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變更開發計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審議許可。」,本案如涉及變更原貴府核准計畫,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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