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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討論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案 由:為核准各級政府或事業機構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配合中央興辦之重大設施,於核准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時,請准免由地方政府查明有無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及有無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其由私人申請者,如涉及省政府核定之施政或建設計畫,建議由省政府核准辦理。

說 明:

一、內政部目前核准中央有關機關及省、市政府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以配合中央興辦之重大設施為由配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時,均附帶要求省、市政府先行會勘查明確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及不妨礙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再行辦理,惟因上項附帶查明之事實,涉及都市計畫案之實質審查,屬各級都會委員之權責,宜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審議時再以查明審酌核處。

二、復依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研討提案都市計畫討論事項第十五案決議第二項,對於私人申請變更者,地方政府應辦理之會勘除配合中央重大建設部份由縣市政府勘察報部外,其申請事項如涉及省政府核定之施政或建設計畫者,為簡化作業加速實施,建請規定由省、市政府逕予核處。

建議及辦法:

一、建議內政部於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案時,僅就辦理個案變更程序予以核准,至有關由省、市政府先行會勘查明確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及不妨礙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應於辦理法定程序時再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酌核處,免再附帶條件先行審查。

二、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研討提案都市計畫討論事項第十五案決議第二點,有關地方政府應辦理之會勘,如該申請事項係涉及省、市政府核定之重大施政或建設計畫者,請授權由省、市政府逕行核處,免再報部。

決 議:

一、建議第一點內政部76.6.26台(76)內營字第五一一○七八號函已釋明,請依該函辦理。

二、如建議第二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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