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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托兒所可否認定為「社會教育機構」適用多目標使用方案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84.12.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七五五號函案經本部函准教育部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84)社字第○五五五八六號函釋略以:托兒所非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項目,且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備案,應不得為社會教育機構。準此,托兒所自無首揭方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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