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修正前後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97.2.26台內營字第0970800969號函查97年1月16日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3個月內審議核復。惟其但書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本案經 貴府完成調解,尚未開啟調處程序,依法律「程序從新」原則,似無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調處作業要點」續辦調處之適用,應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由 貴府於一定時間內審議核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修正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