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徵收土地應發之地價補償費項下可否代扣工程受益費乙案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行政院76.4.14台七十六內第七○二九號函政府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發放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應以被徵收或收買土地本身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此觀諸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暨土地稅法第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又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亦經行政院6.6.台內三一一六號及75.1.15.台內九四○號函予以核釋;至於逾期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之處理,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已另有規定。本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土地增值稅撥充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財源實施要點」第八項規定「經徵收(收買)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機關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乙節,核與上開法律規定及行政院核釋意旨不合,應由該府修正,以資適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所報徵收土地應發之地價補償費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