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尚未開徵前,部分共有人如持有公告徵收前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書,可否就法院判決分割後之地號,重新核算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文
內政部74.7.6台內營字第三二四九八四號函關於共有土地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尚未開徵),部分共有人如持有公告徵收前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書,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向地政機開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可就法院判決分割後之地號,重新核算各該地號土地應納之工程受益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4.7.6台內營字第三二四九八四號函關於共有土地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尚未開徵),部分共有人如持有公告徵收前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書,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向地政機開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可就法院判決分割後之地號,重新核算各該地號土地應納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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