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有土地抵繳工程受益費實徵為零後,已繳部分受益費之退還,可否不受15年限制疑義案
內文
內政部94.6.29台內營字第0940006991號函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公地地價抵繳工程受益費,其抵繳及退費請求權,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15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抵繳請求權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其退費請求權則以同意抵繳文件送達之日為起算點。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94.6.29台內營字第0940006991號函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公地地價抵繳工程受益費,其抵繳及退費請求權,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15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抵繳請求權以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至其退費請求權則以同意抵繳文件送達之日為起算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關於國有土地抵繳工程受益費實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