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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道路因財政因素未能依規定於細部計畫發布後五年內開闢,致使工程受益費重複開徵無法抵繳疑義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92.11.3台內營字第○92○○12253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法係為促進市、鎮、鄉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制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一條規定: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是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該條例未規定者始得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按有關工程受益費之減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已有明定。本案既已不符該條例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即無由予以減免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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