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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近期內尚未計畫興闢前,為避免遭非法占用,並有效管理利用土地,建議准予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

會議日期 81 年 0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81.1.21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七號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既經取得,即已無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等規定之適用;至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准由用地管理機關,闢作攤販臨時集中場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並無得排除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仍應妥為管理,並迅依計畫開闢使用,不宜闢作與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不符之臨時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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