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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水源特定區(北勢溪部分)內申請興建教室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74.9.6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七三八號函按台北水源特定區(北勢溪部分)計畫第十一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六─(四)條規定,建築物興建應俟下水道系統工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自應從其規定;惟本案龜山國小因發展國民教育,急需於該校範圍內興建壹層教室一間,應請查明該校現有學生數、教室供需情形及興建該乙間教室對土地使用、飲水安全等環境影響後,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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