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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民意機關議決徵收工程受益費為免徵,則該工程是否得予繼續辦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90.3.20台內營字第九○八二九一九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係指程受益費徵收案如有「延擱」或「否決」之情形時,該工程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與貴府所詢工程受益費審定為「免徵收」之情形有別。又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前,尚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不得低於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三十五之限制,如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與工程經費收支預算審定時間為上開條例修正公布前,則各級民意機關審定工程受益費為「免徵收」,則與修正前之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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