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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國宅承購申請人曾先後登記列入一般及優先等候名冊,經公告註銷其一般等候順位後,其優先等候順位可否保留

會議日期 81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81.3.2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一三六一號函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除須具備無自有住宅之條件外,且同一家庭僅得承購一戶國宅。又貴府所訂「高雄市民申請登記等候承購國民住宅暨貸款自購住宅須知」第三條亦明定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為限;準此,申請列入等候列承購(租)國宅者,不論其為一般戶或優先戶,僅能擇一辦理。至同時申請列入一般及優先等候戶者,其資格是否擇一保留或註銷其承購資格,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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