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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討論案:

會議日期 78 年 08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8.10.21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六號七十八年二月第五次營建業務協調會案 由:建議於訂定全省各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時,其住宅區容積率最低標準之訂定以至少可以興建三層樓計算(如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至少應為百分之一百八十),以切合實際,並增加土地價值。

說 明:

一、現代營建技術發達,高層建築為必然趨勢,然而都市計畫受到計畫人口、居住密度等因素之限制將容積率訂定過低(如一.五層、二層樓),使土地資源無法充分利用。

二、容積率之訂定除理論依據外,仍應考慮實際發展需要,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區興建農舍高度不得超過三層(一○.五公尺);又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甲、乙及丁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丙種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一百八十,故都市計畫區內一般住宅區若謹訂為百分之一百二十(二層樓),則在經濟上、使用上均屬不合理。

決 議:各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情況不同,不宜硬性規定其容積率之最低標,可由擬定機關於擬訂計畫時,視各地實際情況自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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