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為於商業區設立之液化媒(石油)氣承銷業,其營利登記證是否應加註「營址僅供辦公室使用」註記疑義乙案
內文
內政部92.7.8內授營都字第0920008439號函按商業區不得從事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之分裝、儲存,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六款所明定。準此,於商業區設置之液化煤(石油)氣承銷業,不論其是否於營利登記證加註「營址僅供辦公室使用」,均不得從事上開物品之分裝、儲存。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92.7.8內授營都字第0920008439號函按商業區不得從事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之分裝、儲存,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六款所明定。準此,於商業區設置之液化煤(石油)氣承銷業,不論其是否於營利登記證加註「營址僅供辦公室使用」,均不得從事上開物品之分裝、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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