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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分年度施工開闢同條道路,應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可否以其不同年度撥用該道路之國有土地抵繳發生

會議日期 76 年 0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76.2.14台內營字第四七五七四五號函按工程受益費徵收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開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所明定,所稱「同一工程」係指同一徵收計畫書內所載明之工程而言。本案貴局所管有之內惟段一小段五四六號土地應徵收高雄市政府七十四年度逢甲路工程受益費,擬以七十五年度撥用同段五二四-一、五二五-一號三筆土地抵繳,如非同一徵收計畫書內載明之工程所需工程用地,依法不得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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