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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是否非屬專用下水道設置及受審範圍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6.17營署工程字第0940030707號函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定義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建辦公場所、房舍,使用人次規模若相當於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者,則其污染量與新開發社區相當,主管機關自得依下水道法第8條之規定,「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其審查程序悉依下水道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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