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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貴縣輔購住宅OOO核定戶申請時為單親家庭,在申請貸款證明前再婚,可否以再婚之妻名義購置住宅及變更名義准予辦理貸款之疑義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5.11.營署北企字第○二一七六九號函基於照顧家庭居住問題,可比照內攻部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二○二九號函示辦理,如其配偶符合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資格,且所承購之住宅確屬在婚後且係申請之日以後購置者,同意其申請由配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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