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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隆市政府函為已編訂為丙種建築用地,其中五筆地號保留未予興建並出售其他公司,現該公司申請興建就戶數容積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84.8.10台內營字第八四○五○五一號函

一、復貴廳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八四建四字第七五九六七號函。

二、卷查本案檢附資料,其開發計畫前經本部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七二七○三○號函核准,其核准興建戶數為三三五戶,計畫容納人口數為三、八二○人。

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建築,應按其居住人口數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居住環境品質,本案若因調整配置,而增加原核准開發範圍內之總戶數或容納人口數,超過原核定開發計畫之總量者,將明顯影響其居住環境品質,且不符開發計畫精神,應依規定辦理變更開發計畫;若未超過核定開發計畫之總戶數或容納人口數,則同意依規定辦理免再徵求本部(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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