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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縣政府函報陳嶸君申請於新店市安坑段上五十六分小段七一─六地號土地作加油站使用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87.3.11台內營字第八七○二八七八號函

一、有關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期間未辦禁建,申請建照或使用,如牴觸都市計畫草案時,經二次勸導建築暫緩申請後,於第三次提出申請,擬由申請人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切結書報主管機關核辦,是否可行乙節,本部曾以八十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內營字第八○七六五九一號函釋有案。

二、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序文規定:「農業區...僅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及貴省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設置加油站審查要點之有關規定...上開規定尚非當然許可設置,並屬貴府權責,雖所在地區都市計畫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仍允由貴府依照上開部函及要點規定,審慎考量是否妨礙都市計畫後,自行作成准駁之決定,要無勸導暫緩建築申請及由申請人檢附經法院公證切結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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