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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嘉義縣政府函報林孟雪君未經申請許可擅於大林鎮中林段124─2、124─8地號等2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內設置老人養護中心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2.23營署綜字第0942902861號函查本署刻正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修正作業,修正草案業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定案並參照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中,其中總編第13點第1項規定擬修正為:「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經明顯擅自變更者,除依法懲處外,並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暫停兩年申辦,其不可開發區之面積,仍以原始地形為計算標準。」,是未來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涉及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先行違規使用之處理原則,有關暫停二年之規定係回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署94年1月21日營署綜字第0942900960號函說明三、(二)將俟作業規範修正發布後配合上開說明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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