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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王順達先生函詢95年4月14日修正發布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5條規定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範圍為何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95.6.6內授營都字第0950803364號函按旨揭辦法第5條係配合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將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範圍修正為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至上開容積移轉範圍應如何認定,業函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95年5月29日文中二字第0951111318號函(詳如附件)釋示在案。有關王先生所詢貴縣蘆洲市古蹟土地得否將容積移轉至貴縣新店市可建築土地乙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旨揭辦法之執行,係屬貴管,特轉請查明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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