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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種類為何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2.7.1台內營字第0920087606號函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依旨揭細則條文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種類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0)農中字第九0一0七0三二四號令訂定「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乙種,有關臺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種類,請依上開種類表辦理。復查旨揭細則條文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作物栽培設施,以供栽培農作物之溫室、網室、育苗室、水平棚架設施、管理室、菇類栽培設施及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使用為限,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作物栽培之使用,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準此,建蔽率得為百分之六十者,以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作物栽培設施,並以供栽培農作物之溫室、網室、育苗室、水平棚架設施、管理室、菇類栽培設施及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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