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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予適當規定,以促進行水區之功能,並健全都市發展

會議日期 76 年 03 月 06 日

內文

討論案:七十五年九月第三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6.3.6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七七五號函)案 由: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予適當規定,以促進行水區之功能,並健全都市發展。

說 明:內政部72.12.5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一一號函規定,都市計畫法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除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惟查水利法有關規定,側重於水權登記及水利事業之興辦,對其土地使用管制似欠明確,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管制,都市計畫說明書亦常嫌簡略疏漏,致造成執行困擾,影響行水區之功能及都市合理發展。

決 議:

一、請省市政府於研修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時,考慮酌增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

二、前項細則修正前,各級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擬定或通盤檢討時,應於都市計畫說明書詳敘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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