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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特定區計畫內部份範圍土地劃入相鄰都市計畫內,以利整體發展疑義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73.7.20台內營字第二四一八七○號函查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所擬定,其計畫範圍之劃定有其必要之條件,及特殊之目的。本案擬將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之太子、土庫及一甲等三村歸併在仁德都市計畫內,將影響該特定區計畫之完整性及其功能,且與本部68.5.23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七九號函釋之規定不符,自不得提用該函之規定,將該等地區予以檢討納入仁德都市計畫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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