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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其居得產權之所有人願意繳納原所有權人已逾繳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可否免加徵滯納金案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行政院74.6.24台七十四內第一一五八四號函土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時,拍賣公告中並未註明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及逾繳納期限應加徵之滯納金,拍定人既已承諾願代繳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當僅應依其承諾繳納原所有權人應納之工程受益費為限,至應加徵之滯納金,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並無買受人應予繳納之明文,經徵機關自仍應依同條例第弓五條規定向原所有權人催繳。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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