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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所為之個案變更案,如該管都委會審議不通過時,仍應繼續依法定程序層報

會議日期 76 年 1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6.12.22台內營字第五五三一八一號函按主要計畫擬定後,任何公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所提意見,應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所明定。準此,各級地方政府所為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如該管都委會審議不通過時,如仍繼續依法定程序層報,自非法所不許;惟為利都市計畫之有效實施,仍請俟該管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層報上級政府審核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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